已经获得澳大利亚永居居留权(即绿卡)的人士通常会得到一个允许他们在授予日起5年内任何时间离开并重新入境澳大利亚的签证。 在这5年内,他们可以申请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如果符合条件的话),或者继续保留原有的国籍。 如果他们保留原国籍,在最初的5年签证到期后,如果他们希望出国旅行,并在旅行结束后返回澳大利亚,他们需要申请居民返程签证。
居民返程签证有三个子类别:
- 5年签证(155签证)(实际时长不一定是5年)
- 3个月签证(157签证),和
- 临时返程签证(159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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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澳大利亚移民法的复杂性,我们建议您在了解具体签证内容后,聘请专业的注册移民顾问去代理您的签证事宜。
一、简介
澳大利亚绿卡 (Permanent Resident Visa)或者简称PR、永居居民、永居签证等,拥有PR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 无限期留在澳大利亚
- 在澳大利亚工作
- 在澳大利亚学习
- 加入澳大利亚公共医疗保健计划Medicare
- 如果符合条件,请申请澳大利亚国籍
- 5年内任意往返澳大利亚
上面的最后一点,是从PR签证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可以任意往返澳大利亚。 5年之后,假如还需要进出澳大利亚,必须要申请居民返程签证,作为永久居民重新进入澳大利亚。也就是说,假如人在澳洲,无需出境,可以一直居住而不用去申请居民返程签证。
居民返程签证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真正致力于在澳大利亚居住或为澳大利亚福祉做出贡献的申请人作为永久居民返回澳大利亚。居民返程签证具体有三个子类别:
- 155:PR签证。在过去5年中在澳大利亚居住2年以上的申请人可以获得5年的无限次进出澳洲的签证。那些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成功申请人将获得最长12个月的签证。
- 157:PR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通常授予那些不符合155签证要求的申请人。例如,最近刚开始在澳大利亚生活但有特殊原因需要出境的申请人。
- 159:临时签证,有效期3个月。只能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申请人无法证明他们是永居居民,需要申请这个签证而返回澳大利亚去申请上述155或者157签证。
在澳大利亚移民法里面,澳大利亚移民局将上述居民返程签证的三个子类归为两大类。155和157签证归为一大类,Class BB;159签证则属于Class TP。
二、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递交居民返程签证
- 现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签证(PR)持有人
- 前澳大利亚永久居民,但最近持有永久签证被取消的除外
- 曾失去或放弃澳大利亚国籍的前澳大利亚公民
2.1永久居民
这个规定说明不管申请人现在持有PR签证,还是以前持有PR签证,假如签证没有被移民局取消,都有资格申请RRV。申请人不需要经常性的在澳洲居住。法庭案例证明,以前曾经在澳大利亚居住的永久居民,无论其定义如何,都是前澳大利亚永久居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现永久居民获得新的临时签证(ETA或边境签证除外),例如获得新的600旅游签证,则这个永久居民在新签证授予之日变为临时居民。但是,如果申请人是前永久居民,则在授予临时签证或拒绝RRV时不会改变其前永久居民状态。也就是说,他们仍然是前永久居民,并且将来可能有资格去申请并获得RRV。
假如申请人不超过45周岁,18岁以前曾经以PR身份在澳洲居住超过9年时间,而且从未获取过公民身份,可以申请前居民签证(151绿卡签证)。
2.2 澳洲公民
澳大利亚公民不能获得RRV签证。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同时持有另一个国家公民身份的澳大利亚公民有可能获得澳大利亚宣示签证(ADV)。 ADV属于行政文件,而不是签证。
前澳大利亚公民可以申请RRV签证。假如申请人2002年4月4日以前由于加入其他国籍而失去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恢复公民身份而不需要去申请RRV签证。假如澳洲公民在澳洲境内失去公民身份,将自动获得前公民签证(ex-citizen visa),这是一个绿卡永居签证,但是这个签证出境后将不允许再进入澳洲,必须申请RRV居民返程签证才可以进出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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